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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长海,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男,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长海、被告曹某甲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曹某乙(2000年2月2日生)。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4年春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家庭财产有:砖瓦房两处,价值10万元,外债10万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曹某乙(2000年2月2日生)归被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曹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没有离婚的想法。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结婚登记申请表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曹某甲未提供证据。被告曹某甲对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1998��12月9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曹某乙(2000年2月2日生)。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结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判。婚后夫妻间偶有矛盾在所难免,虽因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生女孩曹某乙仍未成年,只要原、被告相互理解,彼此忍让,加强沟通,看中感情,仍能重建和睦美好的家庭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