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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靳正兴与罗章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正兴,罗章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靳正兴,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章菊,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梁国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正兴与被告罗章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正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正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正兴负担。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