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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孔华,张孔于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孔华,张孔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张孔华,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张孔于,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15005-9。法定代表人陶于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艳萍,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龙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孔华、张孔于诉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孔华、张孔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孔华、张孔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孔华、张孔于撤回对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张孔华、张孔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