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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某公司诉被告姚某、向某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四川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晓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虎,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被告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公司诉被告姚某、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四川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某、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银枝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