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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颜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8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颜小明,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颜小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6660元及违约金596元(以166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9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颜小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759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颜小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