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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东发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程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东发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程雪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靖江市东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海,执行董事。被告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勤。被告程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东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星特种钢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程雪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东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