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齐X与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齐X,男,汉族,住高陵县泾渭镇XX,证件号码61012619701008XXXX。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XX。本院在执行齐X、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0万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子第00103号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