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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齐X与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齐X,男,汉族,住高陵县泾渭镇XX,证件号码61012619701008XXXX。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XX。本院在执行齐X、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来执行款10万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子第00103号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