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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颜廷忠与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忠,王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颜廷忠,。委托代理人韩琦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政。原告颜廷忠与被告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勤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琦新、被告王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因承揽工程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之后被告曾为原告安装纱窗,2015年2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现金4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联系的门窗安装工程,原告承诺工程款如要不回来,原告负责偿还;原告曾替烟台海誉集团公司支付给被告现金50000元,现因烟台海誉集团公司欠被告50000余元加工费,原告只有替被告要回工程款,被告才能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告王政借原告现金颜廷忠现金50000元,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2015年2月17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因被告曾为原告加工门窗,原告应支付被告加工费5000元,扣除加工费后,被告尚欠原告现金45000元,并约定于农历二月十五日(2015年4月3日)前付清,被告王政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以未追回工程款为由拒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政借原告颜廷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1000元,不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负责给被告要回工程款才能归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颜廷忠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9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