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葳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广州捷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易葳,广州捷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易德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广州捷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刚。上诉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葳、原审被告广州捷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