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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利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496号罪犯朱利华,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沙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利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责令被告人朱利华等2人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72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5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利华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考核期内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并加以改正;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勤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1.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利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利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金生审判员张雄代理审判员邱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少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