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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5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贺家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贵,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南执字第006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田贵在工行滁州分行账号62×××69存款¥196584.96元。现因被执行人田贵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贵在工行滁州分行账号62×××69存款¥196584.9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