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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邢某甲与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邢某甲,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邢某丙,女,汉族,居民。系原告女儿。被告:邢某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与被告邢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邢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甲撤诉。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