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崔伟刚与李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刚,李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崔伟刚。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宇。原告崔伟刚诉被告李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二喜独任审判,书记员刘子真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伟刚委托代理人李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伟刚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晓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李晓宇向原告崔伟刚借款壹拾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被告李晓宇为原告崔伟刚书写下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崔伟刚现金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于201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不还清,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2015年1月1日,借款人李晓宇,身份证号码:130627199208186821。”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后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起诉、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拒不偿还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宇偿还原告崔伟刚借款100000元整,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晓宇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二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子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