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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终结)关永生申请李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永生,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00263号申请执行人:关永生。被执行人:李峰。原告关永生与被告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0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57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威审判员  :王丹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