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2月8日生,蒙族,现住同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