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刘某,女,1989年2月8日生,蒙族,现住同上,。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