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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汪建华、涂火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汪建华,涂火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王海燕,女,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黄州区人,个体经营者,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汪建华,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团风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团风县。被告涂火枝,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团风县人,共同经营者,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汪建华、涂火枝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海燕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汪建华、涂火枝的银行存款冻结51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号牌为鄂j0B728的东风本田的CRV越野车一辆和位于黄州区翡翠一品小区8栋二单元1704房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建华、涂火枝的银行存款51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扣押鄂J×××××的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和汪建华所有的位于黄州区翡翠一品小区8栋二单元1704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华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