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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委托代理人黎汉斌,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负责人李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4323.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尚彦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