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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以已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证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田琳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