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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遇铭与抚顺市望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确认收款行为违法并予返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辖字第00068号起诉人遇铭诉抚顺市望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确认收款行为违法并予返还一案,起诉人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