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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张某。被告汪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秦志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仁山、陈道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底在广东东莞打工时相识,2013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琐事偶有争吵。2014年9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搬离原告住所,至今杳无音讯。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汪某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道快岭村村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王家河街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告汪某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汪某辩称:被告汪某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汪某缺席,本院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对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于2012年底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相识,2013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感情一般,因琐事偶有争吵。2014年9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搬离原告住所,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二人虽登记结婚,但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亦未建立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9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搬离原告住所,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尽到丈夫的责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此,对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秦志奇人民陪审员彭仁山人民陪审员陈道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杨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