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锦新与温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新,温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核稿: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78号原告:罗锦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217。被告:温国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219。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新诉被告温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锦新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锦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丘雪芳审判员 童伟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