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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锦新与温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新,温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核稿: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78号原告:罗锦新,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217。被告:温国洪,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219。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新诉被告温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锦新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锦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丘雪芳审判员  童伟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