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胡小芳诉舒守国、陈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芳,舒守国,陈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044号原告:胡小芳,男。被告:舒守国,男。被告:陈月琴,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68********。原告胡小芳诉被告舒守国、陈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