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钟玉珍与朱瑞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瑞萍,钟玉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瑞萍委托代理人:池玉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玉珍委托代理人:冯毅生。上诉人朱瑞萍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如下:一、朱瑞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296.97元给钟玉珍。二、驳回钟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元,由朱瑞萍负担。朱瑞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缴纳至原审法院。判后,上诉人朱瑞萍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朱瑞萍不需要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296.97元给钟玉珍;3、本案诉讼费由钟玉珍负担。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由于我先生脑中风住院,故我在2014年2月22日16时54分到市场买菜做饭给他吃,当时市场人很多,我推着自行车走,钟玉珍在我前面缓慢的行走,钟玉珍的儿子在前面凉茶店卖凉茶,离我们十多米。钟玉珍回头看了我一眼就立马倒地并称是我撞倒了她,钟玉珍的儿子听到钟玉珍的声音后二话不说就赶过来扭住我的车头,报警叫120,钟玉珍一身老人病,不是我撞到她的。我不懂法律,也不知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会有这么大的责任,我是在交警的误导下才签名的。我当时并没有撞到钟玉珍,钟玉珍没有伤口也没有流血,也没有骨折现象,不可能是我撞到她的。我是一个低工资的人,退休金每月只有2010元,我本人也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慢性病,每个月都要支出600多元看病,扣除缴纳医保及看病的钱,我每月只剩下1000多元;此外,我丈夫现在脑中风,生活不能自理,已评为二级残疾。由于我的家庭经济困难,我根本每月能力承担本案的赔偿款。钟玉珍不是我撞的,且其有医保可以治疗,其要求我赔偿医药费没有依据。从钟玉珍的病历上可以看出,其所治疗的脑萎缩、腰椎骨质疏松、腰椎病变、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全部都是其自身所患的老人病,故我不同意赔偿一审判决的费用。我私下也咨询过律师,我最大的失误就是在交警的认定书上签名,律师告诉我我签了名就可能打不赢这个官司,但我坚持认为我没有撞到钟玉珍,如果是我撞到的,钟玉珍应该往前倒地而不是往旁边倒,故我坚决不同意赔偿钟玉珍任何费用。被上诉人钟玉珍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朱瑞萍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瑞萍虽上诉称其没有撞到钟玉珍,但本院审理期间,朱瑞萍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朱瑞萍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由上诉人朱瑞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