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黄玉新与李卓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新,李卓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39号原告:黄玉新,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李卓南,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黄玉新诉被告李卓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卓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新诉称,被告开办耐德珠宝公司,并招用我为其工作,2014年9月-11月份期间,被告拖欠工资共计8000元,并写下了欠条,但是至今仍未清偿欠款,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工资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卓南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卓南于2014年1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李卓某生意失败欠员工工资8000元,现无法付清,定于2014年12月底还1000元、2015年1月底还1000元、2015年2月底还1000元、2015年3月底还1000元、2015年4月底还1000元、2015年5月底还1000元、2015年6月底还清尾数2000元”。其后,被告未按此承诺还款,原告遂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未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耐德珠宝公司未有工商登记。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原告提供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故被告应予付清欠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卓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玉新支付工资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卓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申 燕人民陪审员 曾 丹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