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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行非审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与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行非审字第00135号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滨江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K3612265-4。负责人刘睿,局长。被申请人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麻市街B区A栋2单元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7488505-X。法定代表人莫春亿,经理。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申请人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巴南区云篆山宾馆旧房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第-1、-2层增建地下车库1109.26平方米。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调查取证后,告知被申请人陈述、申辩等权利。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作出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擅自增建地下车库的行为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但其违法情形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5956.5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巴南区分局作出的渝规罚巴南字(2015)第0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费1639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