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姚某乙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某甲,男,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支海博,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乙,女,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姚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