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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沈纪明与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沈纪明。委托代理人:傅建峰、姚永强。被告:代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纪明与被告代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纪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纪明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纪明撤回对被告代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纪明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