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桂梅与魏炽景、庄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黄桂梅,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杨政福,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炽景,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庄丽琴,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梅与被告魏炽景、庄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梅于2015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梅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黄桂梅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黄桂梅负担。审判员陈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曼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