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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0-1731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锦庆塑料有限公司,周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张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锦庆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孙家松,经理被执行人周洪军,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村居委会137号。本院在执行淄博市临淄锦庆塑料有限公司诉周洪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426363.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级法院(2010)淄商终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