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茂堂与张清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堂,张清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01号申请执行人张茂堂,男,196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清鱼,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茂堂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清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清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茂堂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5年9月2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15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审判员 王 志 新审判员 刘 文 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惠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