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长清、熊梅林诉被告卓创公司、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长清,熊梅林,南京卓创化工有限公司,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顾长清,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原告熊梅林,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必正、赵辉娟,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卓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80号靖雅居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李雄,卓创公司总经理。被告丁伟,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长清、熊梅林诉被告卓创公司、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卓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的登记注册地虽在南京市江宁区,但公司经营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正洪大厦1508室,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被告卓创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80号靖雅居1幢101室,但并未在该地经营,实际办公经营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正洪大厦1508室。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中,虽被告国煌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但卓创公司实际在正洪大厦1508室办公经营,而正洪大厦1508室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霍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蓉书 记 员 王诗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