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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诉霍淑清、霍术萍、霍宝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霍淑清,霍术萍,霍宝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伟波,职务:行长地址:东辽县东辽大街30号委托代理人:王凤文、王文东,系本单位职工。被告:霍淑清,女,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连泉村二组村民。被告:霍术萍,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赵家村九组村民。被告:霍宝才,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云顶镇西元村六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诉被告霍淑清、霍术萍、霍宝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及保全费720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