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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严仕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仕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严仕珍,女,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发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