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育珍、吕冠桦等与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育珍,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何涧,邓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135-1号原告:吴育珍。被告:吕冠桦。被告: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何涧。被告:邓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育珍(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吕冠桦、被告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被告何涧、被告邓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吴育珍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