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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育珍、吕冠桦等与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育珍,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何涧,邓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135-1号原告:吴育珍。被告:吕冠桦。被告: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志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何涧。被告:邓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育珍(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吕冠桦、被告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力保捷涂料(浙江)有限公司、被告何涧、被告邓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吴育珍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