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勇与被告江前涛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江前涛,曾沁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周勇,男,1975男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张玲,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前涛,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曾沁夫,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发廷,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江前涛、曾沁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前涛、曾沁夫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对被告江前涛、周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邓晓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