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市东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东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362号申请人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市东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晓刚,系该公司经理。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市东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3)建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于2014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8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4年5月20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建昌县金盛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市东奥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给付给申请人20000元;于2015年6月23日给付给申请人10000元。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3)建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内容有不妥之处,本案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昌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恩来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