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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成勇与陈绍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祥,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成勇,男,1985年8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上诉人陈绍祥因与被上诉人朱成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绍祥,被上诉人朱成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朱成勇诉称:2013年3月陈绍祥将金寨县陆海石油公司的装饰工程转包给我施工,口头约定石膏顶30元/平方米,窗帘盒35元/平方米,石膏沿30元/平方米,工程竣工后,工程款全部付清。当工程竣工后,我要求陈绍祥支付工程款时,陈绍祥却以陆海石油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借口,拖延支付我的工程款。2013年8月陈绍祥又将从安徽森美源家具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我施工。工程竣工后,我索要工程款时,陈绍祥以同样的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1月份,我在孙岗乡政府工地遇见陈绍祥时,要求对其工程款进行结算。我结算工程款为148000元(其中陆海石油公司工地为107000元,森美源家具厂工地为41000元)而陈绍祥结算的工程款仅为10万多元。为此款,我们双方发生纠纷,最后通过孙岗乡派出所、司法所调解,该工程款定为11万元。2015年1月28日陈绍祥给我出具欠条1份。并定于2015年2月8日将下余工程款5万元整全部付清。到期后,陈绍祥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陈绍祥支付我装饰工程款5万元整并承担逾期行息(按6‰计算年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一审被告陈绍祥没有答辩。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份,陈绍祥将承包金寨县陆海石油公司的装饰工程转包给朱成勇施工。2013年8月份,陈绍祥又将承包安徽森美源家具有限公司工程转包给朱成勇施工。2015年1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孙岗乡派出所、孙岗乡司法所的调解下,陈绍祥给朱成勇出具欠条1份“因朱成勇做森美源装饰工程,工程款合计11万元,已付6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5年2月8日一次性付清。双方无其它纠纷。欠款人陈绍祥”。欠款到期后,经朱成勇催要,陈绍祥迟迟不还款。2015年2月12日朱成勇向本院诉讼。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3月,陈绍祥将承包的金寨县陆海石油公司的装饰工程转包给朱成勇施工,同年8月,陈绍祥又将承包安徽森美源家具有限公司工程转包给朱成勇施工。2015年1月28日,双方当事人经孙岗乡派出所、孙岗乡司法所调解,陈绍祥给朱成勇出具欠条1份,陈绍祥与朱成勇装饰工程转包合同成立,本院予以认定;现朱成勇要求陈绍祥偿还下欠5万元工程款,有陈绍祥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绍祥偿还原告朱成勇工程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陈绍祥上诉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开庭前上诉人曾于2015年3月23、24日两次到庭找法官解释案情,法官都因公出差不在。开庭之日,上诉人在合肥上班,没能及时到庭,法院在没有征求上诉人任何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判决,上诉人的答辩权利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未经质证,上诉人在达成调解出具欠条时明确表示会按期还款,但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发票,上诉人至今未给付发票。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朱成勇答辩称:我与上诉人在乡派出所、司法所调解的时候,并没有提到开发票的事情,我和他只有工资关系,不存在发票的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无新证据提供。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欠付数额均无异议,上诉人应当按照自己认可的欠付工程款数额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存在程序问题,经查一审对上诉人合法传唤后,上诉人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约定开具发票一事,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陈绍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