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中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曾尚飞、董水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中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林波。被执行人: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尚飞。被执行人: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凤莲。被执行人:曾尚飞,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董水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成都启胜置地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曾尚飞、董水英借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1日履行完债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合法费用。鉴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铁中执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债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建明审判员 樊 荣审判员 郑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