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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芝秀诉董喜凤、袁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芝秀,董喜凤,袁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14号原告:韩芝秀,女,汉族,47岁。被告:董喜凤,男,汉族,45岁。被告:袁秀文,女,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韩芝秀与董喜凤、袁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秀芝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韩芝秀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芝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芝秀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