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87年7月14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13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