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94号罪犯李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3)淄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5年6月19日淄博市周村区司法局出具了周司评字(2015)第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李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