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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353-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孤山支行、府谷农村商业银行付家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