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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焦永秀与杨二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9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二威,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永秀,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志民,杞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杨二威为与被上诉人焦永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杨二威。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