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边建平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建平,张建军,张彦芬,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边建平,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彦芬,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平,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彦芬、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边建平偿还借款6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44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3000元,于2015年2月8日前偿还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自愿另行协商处理,并由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彦芬、王平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448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