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特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吴化通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吴化通,吕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特字第71号申请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裘豪。委托代理人:邹新河。被申请人:吴化通。被申请人:吕美君。申请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蓓蕾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化通、吕美君于2014年7月9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二被告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53幢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南字第00011875号、江南共字第0414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2627号】为债务人浙江米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谷公司”)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折合人民币953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当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米谷公司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用途为流动资金,月利率为9.5‰,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当日,申请人按约向借款人米谷公司发放上述借款。后借款人米谷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止,自2015年6月21日起再未支付利息。现借款已逾期,截止2015年8月11日止,米谷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83535.96元。故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吴化通、吕美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53幢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南字第00011875号、江南共字第0414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2627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利息83535.96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8月11日止,此后直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申请费用。审查中,申请人将优先受偿范围明确并变更为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9.5‰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并扣除1581.63元,罚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每月所欠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和申请费19734元。被申请人吴化通、吕美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米谷公司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事实清楚。二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53幢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向借款人米谷公司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融资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953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借款双方约定本案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现本案借款已到期,借款人米谷公司及被申请人吴化通、吕美君至今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罚息利率向借款人米谷公司计收逾期利息,并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借款,要求在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等的范围内实现抵押权。申请人仅能对借期内所欠利息计收复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化通、吕美君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53幢(1-3层)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江南字第00011875号、江南共字第0414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2627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9.5‰计算至2015年7月8日止并扣除1581.63元,罚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申请费19734元和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953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申请费19734元,由被申请人吴化通、吕美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