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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腊英,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甲。原告李某为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腊英、被告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恋爱,××××年××月××日在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原、被告两人初婚期间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开始沉溺于赌博,经常半夜才回家,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从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及义务,原告也多次相劝,可被告还是一如既往。为此,原、被告两人经常吵架,以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姚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相关票据双方各半承担,直至姚某乙成年止。原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姚某乙的事实。被告姚某甲答辩称:被告从2012年4、5月份开始结识了不良朋友,慢慢沉迷于赌博,工资也没有交给原告,但这两年已经没有赌博了,现在被告在上班了,慢慢在还债,彻底想真心改过。现请求和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被告姚某甲未举证。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被告姚某甲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姚某甲于2010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姚某乙。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夫妻感情失和的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理解所致。原、被告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与理解,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