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小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然军与周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小字第00032号原告曹然军,农民。被告周林普(又名周林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军与被告周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然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然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继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