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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小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曹然军与周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小字第00032号原告曹然军,农民。被告周林普(又名周林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军与被告周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然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曹然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继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