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坤明、蔡钦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坤明,蔡钦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双山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黄佳咏,联社职工。被告:潘坤明。被告:蔡钦怡。本院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潘坤明、蔡钦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朱忠实人民陪审员  邱志辉人民陪审员  龙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