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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现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爆炸、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41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刘现军。2014年4月17日调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邢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现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爆炸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刘现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现军犯抢劫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爆炸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认定其有重大立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11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11月11日止)。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4)冀深狱减字第1366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4)173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示,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军、付翠暖,执行机关干警刘玉玲、王辉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现军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2009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扬五次。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现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杨英人民陪审员吴春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