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商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煤矿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738-2号原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税建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男,该公司双马煤矿项目部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华,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博怡 来源:百度搜索“”